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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反垄断的难题及其解决 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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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由互联网行业的限制竞争行为提出的一些反垄断执法与司法问题,是过去一百多年的反垄断实践中从未遇到过的。互联网的动态竞争和破坏性创新的特点,引发了许多理论上富有争议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分析、解释和解决都需要经济学与法学理论的融会贯通,许多问题至今还没有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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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说明互联网产业出现的竞争难题,本书撷选了包括搜索引擎、网上购物、即时通信、App平台和基础网络等几个典型的细分市场的相关案例,并归类出互联网反垄断的四大关键性新问题加以理论与比较分析,包括:平台市场的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确认;具有杠杆和技术特点的滥用市场垄断地位行为;弹性多元的执行与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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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的*后将落足中国的实践。相较于美欧等反垄断执法经验充足的国家,中国较为空白的执法记录和长期的产业政策主导模式,都是不言而喻的缺陷。另一方面,由于不拘于过去的经验,在处理崭新的动态竞争与反垄断问题上,中国也可以形成自己的优势。

作者简介

王中美  ; ; ;

现为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2004年6月毕业于厦门大学国际法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曾作为访问学者驻访德国马普竞争与创新研究所、瑞士国际私法与比较法研究所、美国彼得森国际经济研究所、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大学、爱沙尼亚塔尔图大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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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获得上海市2011年曙光学者、2016年浦江人才、上海市宣传系统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现为上海市第十一次党代会代表、上海市委法律专家库成员、全国世界经济学会理事、上海国际贸易学会常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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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致力于垄断与反垄断的研究,著有《竞争规则的国际协调》、《并购与反垄断》、《美国反托拉斯法精解》、《以反垄断替代反倾销的法律研究》与《公用服务业的垄断与反垄断》等个人专著。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论文60余篇,主持国家和省部级课题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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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互联网产业的动态竞争与垄断特点 
第一节互联网产业的简要历史与发展
第二节互联网产业的新经济特点分析
第三节互联网产业的动态竞争与垄断惯性

第二章互联网产业的反垄断难题
第一节反垄断的历史之争
第二节搜索引擎——以谷歌搜索歧视案为例
第三节网上购物——以亚马逊电子书案为例
第四节即时通信——以奇虎360诉腾讯案为例
第五节App平台——以苹果App商店案为例

第三章以平台为特点的市场界定
第一节互联网相关市场界定的困难

前沿

前言


反垄断的脚步往往紧随垄断地位的形成和垄断化的进程。当某个产业的竞争如一盘散沙时,这个产业尚不会引起反垄断机构的兴趣;当垄断格局逐渐形成,垄断者不断扩张时,政府介入的必要性就凸显出来。AT&T在1911年遭受美国政府的反垄断调查,是在它开展电话业务26年后;IBM则在其获得打卡机专利47年后,才面临第一次反垄断起诉。相对而言,互联网产业从无到有,再到形成垄断格局,并引起各国反垄断机构的注意,成为反垄断调查的主要对象之一,只有20多年的时间,速度远超传统产业。

 

在互联网产业中,创新和动态竞争是根本性的特点。与传统市场相比,互联网市场表现出对复杂的技术溢出、网络效应、规模经济、标准化和兼容性的依赖,这对反垄断执法提出了许多新的挑战。互联网经济的这些特点,也使得限制竞争行为难以被发现,或者难以恰当地被矫正。如果执法者和管理者固执地用静止的眼光来看待互联网市场,那么他们就可能忽略潜在竞争,或者因为干预而妨碍了正在发生的创新。这是本书第一章试图说明的背景情况。

 

由于新经济在本地区的迅猛发展,20世纪90年代以后,特别是自1995年互联网商业兴起,美欧反垄断主管部门和私人部门频繁地发起了一系列反对新经济垄断的调查和指控。美欧因此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确定新经济案件中的相关市场、垄断地位、垄断行为和救济等方面,美欧的执法和司法实践都有许多灵活的安排,比如更多地关注潜在竞争、网络效应、锁定效应和兼容互联等问题。尽管如此,其法律适用的许多界限一直未被有效地厘清,创新和反垄断的关系仍然是有争议的命题。

 

以互联网企业为代表的新经济,影响着很大范围的消费者,超出地理、性别、语言、种族的许多限制,关系到一个国家和地区未来的竞争力。由于它们的创新和高科技特点,对它们的反垄断总是引起关于价值、限度、方式等方面的激烈争论。除此之外,其竞争形式有许多技术因素和全新特点,为传统的反垄断法带来许多新的适用难题。“反垄断的自相矛盾”问题在互联网行业体现得最为明显,互联网反垄断案件也常常因此引起争议。本书第二章将谈及反垄断的历史之争。

 

为了进一步说明互联网产业出现的反垄断难题,本书撷选了包括搜索引擎、网上购物、即时通信、App平台和基础网络等几个典型的细分市场加以分析并通过具体案例加以说明,有欧美的,也有中国的。基于这些案例所暴露的具体问题与执法难点,本书在第三、四、五、六章将归类出互联网反垄断的四大关键性问题。

 

这四大关键性问题,包括:(1)平台市场的界定;(2)基于关联性的市场支配地位的确认;(3)具有杠杆特点的滥用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4)建立弹性多元的执行与救济。对这四大关键性问题的分析分列在第三章至第六章,分析基础充分借鉴了欧美的经验,也考虑中国现有法律依据和判例解释。

 

互联网的相关产品市场很多是平台市场,即双面或多面市场,免费端与收费端之间的联系以及替代性都是需要以创新方法加以界定的问题。互联网企业市场份额的计算则应纳入营业额、利润、流量、点击率、稳定用户数等多个指标,又因为动态竞争变化太快而需灵活认定市场支配地位。互联网的主要限制行为类型是滥用市场垄断地位,普遍会利用多个产品市场之间的杠杆作用,在掠夺性定价、捆绑、独占交易、垄断高价等方面都有特殊之处,往往采用高技术手段加以掩饰。为了及时发现和纠正这些隐蔽的、复杂的和创新的限制竞争行为,必须鼓励互联网反垄断中的私人救济,同时也要采取更弹性多元的救济手段,比如准入救济等。

 

本书最后的第七章将落到中国的实践,分析问题和提供对策。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反垄断执法经验本来不足的国家,如中国,在面对迅猛发展的互联网市场时,则更显得游移不定,招架乏力。但是留给中国的时间窗口可能比欧美还要少,因为中国互联网市场垄断格局的出现仅花了不到5年的时间,其背后与政府的产业支持和偏向有密切关系。在中国已经出现的一些反垄断民事诉讼,对互联网产业显示出极大的兴趣。但不论是从民事诉讼,还是从行政执法案例所反映的情况来看,中国对反垄断的现有立法和执法,都还是较为初步的,较之欧美更粗糙,需要极大改进。

 

在传统反垄断的逻辑基础上,如何引入一些新的标准和角度来确认互联网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并加以恰当的干预和救济,是本书围绕阐述并试图解决的主要理论与实践难题。本书提出的基本观点是:互联网反垄断的首要准则应当是“灵活、宽容的标准和全面、动态的考量”。这意味着,在立法、执法和司法中都要考虑反垄断的价值问题。

 

首先,考虑到互联网产业的动态竞争问题,除非是持续一段合理时间以上的垄断行为,否则原则上应当不加干预;其次,考虑到网络效应、平台市场和免费的特点,对垄断地位的考量和滥用行为的确认,都应采用更综合、灵活和纵向衡量的标准;再者,对限制竞争的影响的评价,应当采取更动态的视角,允许效率抗辩;然后,在执法和司法效率上,要求高效、节约与克制;最后,应当纳入更多元的救济手段,鼓励信息披露和多方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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